(二)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办事程序和规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三)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四)履行期限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内容
(一)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
1、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对拟建项目场地的现状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踏勘,分析拟建项目与周围建筑、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
2、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根据建设场地及周围的用地、建设情况,提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一般应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
3、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性质及特殊功能要求,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为委托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必要的引导,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建设规划阶段
1、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比选。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
2、规划放线、验线。
3、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和检索。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每个规划、建设项目建立数字化档案,进行存储和动态管理,建立快捷的自动检索、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和管理,应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向所在地政府工商、税务、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委托方公开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台帐,定期向省建设厅报送经营成本等业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