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一级资质应不少于8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4人;
二级资质应不少于6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3人;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七)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 申请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的单位,必须填报申请表,经所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由省建设厅核发《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
第九条 取得一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取得二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取得三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县(市)域范围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十条 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有关地方城市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并注册,检查不合格或未经注册的,责令停业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被撤消,应到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理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合并、更换名称等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是从事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严禁伪造、涂改或转让、出租、出借、出卖,不得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承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遗失,须登报声名作废,并应在一个月内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申请补办资格证书。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与委托方签定书面合同(协议)。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委托方的自愿选择权,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