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
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规[2002]75号)
各市规划局、物价局:
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现将《现将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成立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第六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分为一、二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 申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二)批准设立独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
(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