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2]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局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为做好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的相关工作,各地要对2002年手续费情况进行认真测算,并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填制,由市州局按区、县(市)顺序进行汇总。
二、各地均使用广域网上报省局,网址计划统计处/会统/2002年手续费,上报时间截止2002年4月15日。
三、有关规定表式,省局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请及时下载。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
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财预[20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