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通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得到进一步转变,机构和人民编制得到进一步精简,机关办事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但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又有一些单位要求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为防止机构编制重新膨胀,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粤委办[2002]5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
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各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的机构名称、规格、层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不得擅自更改,部门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不得自行调整。如有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
从现在起原则上冻结机构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再增设行政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严格控制机构升格、增加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设立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职能调整、任务增加的部门及行政区划调整的街、镇,不再增加机构和编制,由内部调剂解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有增有减”和“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财政核拨或核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机构编制的,要从严控制;对实行收支两条线、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对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坚决执行《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坚持机构编制集中审批制度,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机构和编制的职能,完善机构编制工作机制。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在同级党委和政府,具体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理。凡机构编制事宜,必须归口机构编制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机构编制部门行文生效。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体领导制度,机构编制重大事项要召开编委会议或报党委、政府研究决策。各级编办要充分发挥在控制机构编制中的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