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第五工程
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第120号)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收取2001年度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所一[2002]2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精神,对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130万元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