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逐步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个体工商户,可按纳税额划分档次确定参保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明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保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其办理转接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浙劳社险(2000)186号文件规定作相应扣减,即: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人)时,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搣去中间,加两头,往前推攠办法确定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杭劳险(2000)197号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断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再就业后个人帐户储蓄额合并计算。不愿意保留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其统一制度实行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今年可继续按杭劳险(2000)193号文件办理补缴手续;个体劳动者如补缴年限超过8年的,也可选择在200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标准缴足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从2002年7月1日起,市区企业的缴费比例从23%调整为22%。企业的缴费额以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5、调整和衔接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逐步规范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浙政发(2001)64号文件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当地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实行分步调整到位,从2002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20%。今后逐步过渡提高到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水平。
杭州市区撤村建居的土地补偿资金,除按规定支付给农民的以外,主要解决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撤村建居后转为城镇居民、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可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办法按杭政办发(1999)183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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