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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计算口径及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计算口径及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社[2002]1号 2002年3月2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
十三条
和《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
十七条
的规定,现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计算口径及执行程序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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