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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意见的通知

  (一)清退违规进入人员。按照鲁政办发明电[1999]48号文件“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1998年12月4日后,除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原定编制之内按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及在适应期内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之外,其他进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清退,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编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精神,对以成立空机构、假企业等手段巧立名目、违反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调入人员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调入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消化。在人员清退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通过退休和退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消化部分超编人员。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工人,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退职。
  (三)鼓励支持自谋职业,从事民营经济。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民营企业。离职期间3年内,机关工勤人员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按比例发放的奖金)的60%、事业单位人员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60%发给,其他工资性补贴照发;工龄连续计算。3年后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其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结合市场“管办分离”或采取“三年待岗分流”等办法安置。采取上述措施仍然超编的单位,要将超编人员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其中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政府移交市场的,要将超编人员连同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一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市场移交的,当地政府可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超编人员安置在原有或新建的市场建设服务机构,也可指定其他单位接收安置。市场管办分离后,市场建设服务机构的管理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市场建设服务机构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必要时可采取人员轮流上岗的方法;要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扶持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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