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三部门
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由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员超编严重,事业单位和工勤岗位上非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无法如期按编制上划,影响了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进程。体制改革不到位,势必造成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不稳定,人员身份、职责不清楚,影响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和正常的行政执法工作,甚至导致许多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妥善分流安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是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建立高素质专业化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需要,是加强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认识,强化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流安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
二、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政策引导、广开渠道、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的分流安置,确保执法和改革“两不误”,确保稳定。通过对超编人员的分流安置,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理顺关系,提高素质,强化执法监管。
三、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渠道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