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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治理非法广告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印刷品广告市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印刷品广告市场治理工作方案


  印刷品广告的无序状况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为了规范印刷品广告市场,根据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印刷品广告的专项整治活动。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总体要求:以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切入点,以打击扰乱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妨碍公共环境、破坏精神文明建设的广告以及虚假广告为重点,由工商、公安、建设、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区范围内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印刷品广告开展一次大规范的整治行动,努力营造一个人民生活不受干扰,公共环境井然有序,人们的精神生活环境不受污染的规范、公平的广告市场环境。
  基本目标:通过整治,使印刷品广告乱散发、乱张贴以及乱涂乱画现象基本得到扼制,使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建设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自治区印刷品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整治工作。
  三、工作分工
  (一)在居民区、居民住宅楼内乱散发、乱张贴、乱涂乱画广告,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影响群众生活安全,扰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在大街小巷乱散发,墙体、电线杆等处乱张贴、乱涂乱画,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对印刷企业印制非法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以及以小报、小刊的形式发布广告,内容淫秽、低级庸俗,有悖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由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
  (四)利用店堂(如: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体育馆;各类等侯室、休息室、阅览室、展览厅;影剧院、娱乐所、宾馆、饭店等营业场所。
  铁路及民航售票厅;邮电、金融、证券等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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