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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治理非法广告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印刷品广告市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十六条 传呼台、移动电话公司违反本办法发布商品和服务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居民住宅楼内及居民住宅区域散发印刷品广告和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清除张贴、乱涂乱写的广告。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清除张贴、乱涂乱写的广告。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承接和印制非法印刷品广告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在查处各种形式发布的非法广告过程中,一是广告主明确,但对查处工作不予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电信部门暂停其广告通讯联系,直至其接受处罚后清除所发布的广告,消除影响;二是广告主不明确,但该广告的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产品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广告主,在其不提供广告主或提供不出广告主的情况下,将产品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视为广告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处罚。产品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拒不接受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电信部门暂停其广告通讯联系,电信部门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制贩假文凭、假证件的犯罪分子,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处,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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