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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治理非法广告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印刷品广告市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七条 公安部门对在居民区、居民住宅楼内乱散发、乱张贴、乱涂写各类广告的行为和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散发印刷品广告,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居民正常生活和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管理。
  第八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盟市旗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对印刷业经营者承揽和印制印刷品广告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器、印刷品广告,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批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利用传呼台、移动电话短信息服务发布商品和服务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经营资格,经登记批准方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及居民住宅区域散发印刷品广告和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上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也不得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散发各类印刷品广告。
  第十四条 广告主需印制、发布印刷品广告,须委托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广告主不得擅自印制和发布印刷品广告。
  印刷业经营者在承揽印刷品广告业务时,必须查验代理印刷品广告的广告公司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同印刷品广告样本一并存档备案。对不能提供《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不得承接和印制。
  第十五条 对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批或虽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批,擅自改变广告内容,或未在规定的发布范围和场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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