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治理非法广告暂行办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印刷品广告市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10号 2002年3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治理非法广告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印刷品广告市场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治理非法广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打击非法发布广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广告,是指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大街小巷、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居民住宅楼内和居民住宅区域乱张贴、乱散发、乱涂乱写的介绍产品、服务的宣传散页、宣传册等各类广告,以及利用传呼台、移动电话台等各种传媒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等。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内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散发、张贴、乱涂乱写的各类非法广告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综合治理遵循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各部门要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同防共治的合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非法广告综合治理纳入本地区“民心工程”的总体规划,创造条件在居民区和适当的街道、路段设立便民广告张贴点。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商场、药店、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各类等候室、休息室、阅览室、展览厅(室);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铁路及民航售票厅;邮电、金融、证券等经营场所和体育娱乐场所的空间、设施以及上述单位控制地带散发、张贴等发布各类非法广告的行为,以及利用传呼台、移动电话短信息服务等各种传媒非法发布广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