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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
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5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

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地区行署、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根据《责任状》规定的考核项目和标准,在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组织检查工作队抽查各地《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二、考核对象:
  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考核内容:
  以《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森林采伐限额、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6个项目的14个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四、考核程序:
  (一)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责任状》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并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县级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5月底前对上年度《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
  (二)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所辖各县(市、区)上年度《责任状》各项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林业局,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检查工作队于每年7月至8月对各地区、地级市上年度《责任状》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其中每年抽查南宁地区、柳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桂林市各3个县(市、区),贺州地区、玉林中、梧州市、贵港市各2个县(市、区),南宁市、柳州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各1个县(市、区)。以自治区抽查结果与地、市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对比精度达到95%以上的,认定地。市检查结果;否则,按自治区抽查结果推算地、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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