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八)开展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募捐、助残活动。
(九)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自治区残联机关内设6个部室。
(一)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调查研究残疾人问题及与残疾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研究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论、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起草重要报告、领导讲话、综合性文件;办理日常涉外事务,组织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残疾人工作的合作与交流;负责联合会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及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信息、统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翻译、基建、公产等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联络部(维权部)
负责基层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工作者培训计划;调查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指导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指导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承担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及评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全区性残疾人社会团体进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章,配合有关方面对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议案、提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负责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