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2]2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残联)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
自治区残联机关的主要职责,在1996年机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新时期残疾人工作特点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作适当修改和规范。
自治区残联机关在改革中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按照自身的性质,积极探索并建立区别于党政机关、符合残联组织特点、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一是改进工作方法和内容,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加强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二是活跃各专门协会,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其利益要求、意见和建议,团结、教育残疾人,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加大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工作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
自治区残联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挥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自治区残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联系,业务上接受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自治区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各地、州、市建立业务关系。其机关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