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2]商138号 2002年3月2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物委):
我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各地各医疗单位按照我局《关于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14号)等有关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办法,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招标药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规范和鼓励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在去年我局《关于调整集中招标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339号)基础上,根据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会议、卫生部、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20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意见,在去年省属8家医疗机构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对全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下作价办法核定临时零售价。临时零售价=中标价×115%+[(规定零售价-中标价×115%)×35%]以上作价办法中的35%为最高差率,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差率。按此作价办法核定的临时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含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下同)的最高零售价格,临时零售价超过中标价格30%的,按实际中标价格顺加30%差率作价。此作价办法也适用于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
二、根据
卫生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规定,今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地(市)为最小组织单位,价格管理要与此规定相适应。以设区市为组织单位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应将中标政府定价药品报所在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省属单位和跨地区组织招标采购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由招标人自行核定实际零售价并在执行价格前14日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