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
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关事宜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2]36号)
各旗、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成立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市监察局所属相当副处级事业机构。
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内设综合科、受理科、调查科,经费实行全额拨款。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审批项目类大厅、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类大厅、企业设立和部分行政审批类大厅建立投诉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大厅主管牵头部门从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中确定,接受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本部门的双重领导,行使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所授予的职权。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受理本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过程中的政务不公开,不规范,不作为,滥用权力或处置不当,侵犯或损害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违反工作纪律,行政效率不高以及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等情况的投诉;
(三)负责对受理的投诉事项排查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问题性质分别交办、转办或自办;
(四)对直接办理的投诉件进行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或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投诉的重大问题,通报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理的情况;
(六)对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审批项目类大厅、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类大厅、企业设立和部分行政审批类大厅设置的投诉机构进行领导,负责对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投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权限
(一)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进行工作;
(二)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享有对本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服务行为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