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桐乡等56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新增成本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桐乡等56个县(市、区)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新增成本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2]83号 2002年3月21日)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桐乡等15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401号)、《关于海宁等18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浙价商[2001]321号)和《关于鄞县等23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浙价商[2001]36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桐乡等56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新增成本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桐乡等56个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29673.48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平衡2001年以来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收支。具体补贴金额详见附表。
  二、桐乡等56个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所辖农村电网的所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应严格按照浙价工[2000]401号、浙价商[2001]321号和浙价商[2001]3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及时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按0.53元/千瓦时执行的,供电企业应将多收的电费退还给用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