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电脑报警联网维护服务费的批复
(闽价[2002]费156号 2002年3月28日)
莆田市物委:
你委《莆田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要求核定保安服务收费的请示》(莆市价[2002]08号)悉,根据《
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2000年第54号令)的规定,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莆田市保安公司对自愿要求参加电脑报警联网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电脑报警联网维护服务费,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本文核定的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保安公司可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保安公司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单位和个人接受服务并收费,同时应依法与服务对象签定保安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应载明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支付时限等,并及时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四、本文未明确列入三种类别的服务对象,可由保安公司按其性质归类或按其规模及风险级别进行类推,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