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
(闽政[200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应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6项;取消我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2项(见附件)
二、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同时,还要积极清理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所属的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一律取消,违者由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由监察部门按国务院令第2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规范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不符合“自愿有偿”原则,带有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取缔。
四、本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分别到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注销手续。同时,要做好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宣传工作,狠抓落实,不留死角,取信于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
(一)对应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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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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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安 │暂住人口管理费 │省政府15号令[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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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 安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 ┃
┃ │ │ │199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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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 安 │城市人口增容费(含蓝 │各级政府制定 ┃
┃ │ │印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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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 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省物委、财政厅闽价[ ┃
┃ │ │费 │2000]费字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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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劳 动 │就业调节费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 │ │ │省物委闽劳力[1997]83┃
┃ │ │ │号、[1999]1号已于 ┃
┃ │ │ │2001年6月公布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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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 设 │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省政府闽政[1989]27 ┃
┃ │ │理费 │号;省物委、财政厅闽┃
┃ │ │ │价[1999]房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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