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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且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
(闽政[200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应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6项;取消我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2项(见附件)
  二、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同时,还要积极清理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所属的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一律取消,违者由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由监察部门按国务院令第2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规范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不符合“自愿有偿”原则,带有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取缔。
  四、本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分别到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注销手续。同时,要做好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宣传工作,狠抓落实,不留死角,取信于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


  (一)对应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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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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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安    │暂住人口管理费   │省政府15号令[1994] ┃
┠────┼──────┼──────────┼──────────┨
┃2    │公 安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 ┃
┃    │      │          │1997]2号      ┃
┠────┼──────┼──────────┼──────────┨
┃3    │公 安    │城市人口增容费(含蓝 │各级政府制定    ┃
┃    │      │印户口)       │          ┃
┠────┼──────┼──────────┼──────────┨
┃4    │计 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省物委、财政厅闽价[ ┃
┃    │      │费         │2000]费字16号    ┃
┠────┼──────┼──────────┼──────────┨
┃5    │劳 动    │就业调节费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    │      │          │省物委闽劳力[1997]83┃
┃    │      │          │号、[1999]1号已于  ┃
┃    │      │          │2001年6月公布取消  ┃
┠────┼──────┼──────────┼──────────┨
┃6    │建 设    │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省政府闽政[1989]27 ┃
┃    │      │理费        │号;省物委、财政厅闽┃
┃    │      │          │价[1999]房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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