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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宝鸡市常兴渭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宝鸡市常兴渭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陕价管调发[2002]18号 2002年3月28日)


宝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眉县常兴渭河大桥收费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1]第33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该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宝鸡市常兴渭河大桥由投资兴建方宝鸡万全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在桥北50米处。收费期限暂定5年,即由2002年4月1日起到2007年3月31日止。收费期满后,再根据运营情况另行报批。
  二、除国家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外,对其它机动车辆一律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收费标准:手扶拖拉机、小四轮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每车次1元;2.5吨以下(不含2.5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4元;2.5吨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6元;5吨至8吨(含8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8元;8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10元。车辆吨位核定,按照《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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