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乡镇三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乡(镇)、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租赁或折价入股方式处置给改制三产企业,房屋为改制三产企业的,给予企业转办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原来以改制三产企业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实际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仍为镇或村所有,现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主体应一致,其有效期也应一致。
(二)为简化乡镇三产企业办证程序,在办理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时,对作为计算交易税费基数的房屋价格不实行评估,一律按市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对企业补办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时涉及的各项规费、手续费、评估费实行减半收取,测绘费、质检费等其它收费项目给予优惠收取。
(三)将乡镇三产企业的消防、环保、质检问题纳入日常管理,对存在严重消防或质量隐患的,其企业用地可予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及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建筑物,承诺在3年(2004年年底)内或在消防、建筑主管部门要求期限内拆除改造的,应与有关部门签订书面协议,可先交纳对建筑物的处罚款,待建筑物拆除后予以退还。
(四)在处理违法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工作中,如涉及同一对象的处罚,应根据不同情况,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不作重复处理。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筑物交所在区政府处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建筑物的变价收入交同级财政。其他无证建筑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理。
(五)原为工业用地,已于1998年12月31日前改变为三产用地,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以及1999年1月1日后按城市规划要求,现已改为三产用地的,允许按本规定关于乡镇三产企业用地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现状为乡镇工业企业用地,规划为商业公建用地的,允许按商业公建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商业公建用地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现状为乡镇三产企业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收购征用;乡镇三产企业用地另行按规划要求选址新建,在原面积范围内的,可按本规定办理。
(六)因市区乡镇三产企业量大面广,规模不一,为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便于把握政策,补办“两证”的重点为规模较大、经营稳定、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三产企业。具体补办对象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送市联席会议确定,再进入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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