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集体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年租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中的6%计收。土地租金实行逐年缴纳,标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不变,5年后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原租金的20%。租金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主要用于乡镇或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
3、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其作价入股额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80%确定。
4、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标准可按照市政府令第152号和杭政(200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乡(镇)、村的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拆复建用地,可以折抵符合规划但未办证的乡镇三产企业用地。折抵政策按照市委(2001)29号文件和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一)合法建筑物。凡在1983年5月29日(含)前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应按规划部门建房批准文件和用地审批手续,受理登记,核发权证;1983年5月30日(含)以后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后,受理登记,核发权证;凡在1998年杭州市区开展房屋所有权属登记后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房屋验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换证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中房屋所有权主、客体已发生变化的,应持有效凭证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
(二)未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凡在1983年5月29日(含)前建造的房屋,可出具房屋建造年份、用途、用地状况及负有法律责任的具结,经乡(镇)政府证明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登记,核发权证;1983年5月30日(含)至1998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造的建筑物,经规划确认,与城市规划无矛盾的,可根据房屋不同结构,参照成新,按每平方米200元、400元和600元基数的10-30%予以处罚,在补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后,凭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如企业的建筑物部分符合城市规划,部分不符合城市规划,对符合规划的部分经依法处理后可予以办理房产证。1999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建造的建筑,一律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对超过批准的建房面积部分,按市房管局和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办理。
(三)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具有资质的建筑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四、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