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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
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盘活存量资产,规范和完善对乡镇三产企业的管理,促进乡镇三产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不含余杭、萧山区,下同)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办“两证”的原则和范围
  对乡镇三产企业补办“两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办事、着眼发展”的原则,按照简化手续、规范收费、减少程序、方便企业的要求进行办理。办理范围为:市区范围内在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兴办,符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要求的乡(镇)、村集体办以及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宾馆、饭店、交通运输类和仓储类等三产企业(以下简称“乡镇三产企业”)的经营性用地和用房。
  二、土地资产的处置
  (一)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擅自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行为无效,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乡镇三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属必须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于违法占用、非法改变用途或非法交易的企业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予以依法处理。对经依法处理,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的企业用地,可按本规定申请土地资产处置。
  对虽经依法审批,但尚未进行土地登记的用地,企业应将用地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权,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籍调查和初审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三)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搣征为国有攠),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进行处置:
  (1)企业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进行不动产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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