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青海版)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
(青计办[2002]319号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各州、地、市、县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建立物价法规政策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计办[1996]2881号)文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以下简称《物价公报》)作为全国价格系统定期公布价格法规、政策的政报,是国家计委贯彻《
价格法》、《
行政处罚法》和《
立法法》,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使价格管理相对人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有关价格规定,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度《物价公报》的征订发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物价公报》是国家计委为贯彻《
价格法》、《
行政处罚法》、《
立法法》而创办的政报性刊物。《
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规政策应向社会公布;按照《
价格法》有关规定,未经公布的价格法规政策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立法法》规定,政府部门政报刊登的价格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通过《物价公报》发布及公示价格法规政策,是法律赋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各州、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将《物价公报》征订发行工作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工作和长期工作进行安排,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征订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