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及
《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从业规范》的通知
(汕府办[2002]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及《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从业规范》业经2002年3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社会信用信息交流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促进汕头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是指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组织(以下简称征信机构)负责运行的,联系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专门实施对本市社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加工、储存、传输,并依法在网上披露和提供查询的网络系统。
第三条 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社会信息系统平台,由以征信机构的网络平台为网络中心,并联接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计算机网络为网络分支组成。
(二)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在网络中心,由信用基础数据库、有过不良行为者的在案资料库及其他资料库组成。
(三)相关业务数据库,由信用信息提供者负责构建的分布在网络分支的专用数据库组成。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护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信用征信监督机构,负责对社会信用信息网络实施监管。
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负责网络中心的网络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护,并对信用信息提供者下设的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信用信息提供者及其下设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和单位有关网络分支和业务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护和数据的更新加载工作。
第七条 征信机构及信用信息提供者应保证各自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通信线路畅通,以及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各相关业务数据库可互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