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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简化业务审批和发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继续做好已签订协议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尽快与未签订协议的高校签订合作协议,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在信贷资金和贷款规模方面优先安排,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授予各分支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决策权,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与此同时,深入各高校了解学生贷款需求情况,主动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校的联系,及时做好贷款发放工作。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将其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及其与学校的联网,便于相互查询,防范贷款风险。要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领导、管理和督促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要把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纳入信贷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和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反映,单独统计;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要把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纳入考核经办银行业绩的指标体系之中。
  各经办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根据学生申请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原则上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安排好足够的人力物力,积极、主动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经办人员要适应贷款额度小、环节多、成本高等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贷款规模,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的优质服务,对经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的,以及按照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按规定上报各自总行批准后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要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发展国家助学贷款的辩证关系,努力扩大营销,争取市场份额,提高盈利水平。收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每学期开学前报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用教育,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助学款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意义、目的及有关政策、申请方法、办理程序等的宣传力度。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意义,促使学生为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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