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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贴息50%,剩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展期财政不予贴息。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各地市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部门根据省教育部门报送的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量,按季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各地市财政部门根据高校上报的经办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数量,按季拨付到经办银行。
  为使财政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编制预算时,必须把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在预算执行时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高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高校学生是贷款的主体和受益者,高校应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主动与经办银行配合,在学期初集中指导、协助申请贷款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各高校要制定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在开学后按照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加强对学生进行信用观念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把信用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入学、毕业教育之中,使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信用意识,深刻理解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今后工作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珍惜自己的信誉,认真履行还贷义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要加强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申请高校按规定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对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申请高校应立即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高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学习认真、品德优良,经介绍人、见证人推荐。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入学前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每年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4次,如遇工作单位变动,及时与经办银行沟通,建立新的通讯联系;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两个季度未交利息,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普通高等院校或相关的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工作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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