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1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4月2日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为推动科教兴省战略实施,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努力做到不让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条 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经省政府同意,成立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按照国家关于“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的要求,负责协调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及其与高校的关系,根据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贷款需求,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使用范围、需求比例、额度和贴息经费。全面考核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督促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