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中心市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确需新建、扩建燃煤锅炉的单位,由市环保局严格把关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项目批准单位方可审批。
二、推广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一)凡在外环线以内新增、改燃用气的项目,在2003年3月底前免缴煤气增容基金。为鼓励使用天然气,对用气户供气价格实行气量梯级递减气价。在现有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凡新增、改燃天然气工业和公建用户,日用气量达到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外网供气设施由供气单位负责建到用户门前的规划红线。中压以上(合中医)用气户,凡带有压力温度补偿计量表的,按实际表数计量。
(二)凡列入“蓝天工程”实施计划、要求供电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不含采用蓄能设备的用户)。采用电能替代燃煤锅炉的低压电力用户,低压供电容量标准由100KW放宽到160KW(不含采用蓄能设备的用户)。
(三)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缴纳的费用,按不高于现行建设费用标准的80%收取。拆除小锅炉房后的原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自行妥善安置解决。缴纳并网配套费的办法、配套费包括的内容和政府给予人员安置的扶持政策,由市供热办会同市计委具体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2003年底前,凡列入“蓝天工程”治理煤烟型污染实施计划的变电站、调压配气站、换热站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商品房开发除外)。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参照《天津市货币安置拆除直管公产房屋补偿办法》(房管[1998]132号)执行。
(五)涉及“蓝天工程”的电力、燃气、集中供热等工程项目,免交工程招标管理费、拆迁管理费、规划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赔偿费。减半交纳施工污水处理费和渣土排放处置费。建设砍伐绿化树木的,按砍一补一执行;掘动绿地的,按破一补一恢复。需设电缆、管网挖掘一般道路的,按正常成本标准收取挖掘修复费;挖掘工程尽量避免冬季施工或挖掘近五年内新建的道路,确需冬季施工或挖掘的,按挖掘修复费的1.5倍收取。
三、建立“蓝天工程”改燃专项资金
为控制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建立“蓝天工程”改燃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是,市财政通过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适当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增收一部分资金;再集中一部分其他排污费资金。改燃专项资金纳入环保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计委安排使用。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应筹集相应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改燃使用天然气和电力、并网拆除小锅炉、建设电站环保设施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