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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实施蓝天工程控制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实施蓝天工程
控制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实施蓝天工程控制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开展实施蓝天工程控制

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蓝天工程”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步伐,现就进一步开展控制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力、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燃煤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积极推广、采用洁净煤技术;将煤炭的使用逐步集中到发电厂、大型供热站、煤气厂以及大型工业锅炉,并实施脱硫工程,减少污染排放。同时大力推广利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
  (一)到2004年底全市建成区内1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设备,全部改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的工业燃煤、燃油(重油和渣油)锅炉及窑炉,要逐步改用天然气、电力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等。由市经委抓紧组织制定改燃计划,分期分批落实项目,落实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大型公共建筑的燃煤设施,在2003年底前逐步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此项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小型供热锅炉,到2003年底前必须拆除并网或改燃清洁能源。此项工作由市供热办公室负责制定拆除并网计划并落实相关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电厂和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在市区内禁止新建燃煤电厂,原有电厂和工业锅炉必须逐步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安装脱硫除尘设备和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这项工作由市计委、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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