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2]67号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咨询服务中心《关于重新核批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豫工商咨字[2001]第0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咨询服务中心要本着自愿委托、协商办理的原则,对社会提供工商法规咨询、代理申请开业及变更登记等业务服务(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开展咨询服务工作要严格企业和个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将正常业务转为服务业务进行收费。
三、涉及“三改”企业的代理服务收费,按省计委、省体改委、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执行。
四、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仅限省咨询服务中心使用,其它单位和部门及各地不得按此规定执行,否则按违价处理。
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公示,并使用合法票据。
本批复自2002年4月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工商事务咨询和企业名称标准50--60元/次
二、代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按注资金计算)
1、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0--1200元/次
2、100万元以上1200--1800元/次
3、300万元以上1800--2500元/次
4、500万元以上2500--3500元/次
三、代理申请变更登记60--120元/次
四、代理申请注销登记100--300元/次
五、代理企业年检200--3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