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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2]335号 2002年4月4日)
东方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东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请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2000]10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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