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冀政函[2002]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逐步规范,农村经济发展环境逐步好转,乱涨价、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三乱”现象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为巩固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成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直接向农民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深化农村村务、乡(镇)务公开和部门收费公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完善群众监督的重要制度。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牢固树立减负就是增收的观念,把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通过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更好地监督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落实,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实现价格和收费管理透明、价格和收费行为规范、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及经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不仅要公示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及标准,还要公示这些收费和价格的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及受理单位和处理承诺等。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形式。采取在群众交费的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的方式,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公示。村级公示栏由省统一制作,公示内容全省统一。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如民政、计生、国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劳动等有涉农收费的部门,也要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规定的收费;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均要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中小学要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规定的收费;卫生院要在本院的收费处设立收费价目表,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部门、单位设立的公示牌由执收单位分别制作,公示内容由设区市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公示栏的制作贯彻经济实用的原则,严禁以此为由向农民摊派收费。各乡(镇)及其部门和各行政村的公示栏务必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