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资电厂电价测算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资电厂电价测算工作的通知
(苏价工[2002]129号 2002年4月8日)


各集资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降低集资电厂的上网价格,为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提供空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算的主要参数
  1、平均单位造价:每千瓦4200元。
  其中资本金占20%,融资占80%。
  2、折旧:按5%、7%分别测算。
  3、单位运行费用:每千瓦180元。
  4、资本金回报率:税后8%。
  5、还贷年限:按15年测算。
  6、贷款利率:内资5.76%;外资按实际计。
  7、燃料费用:根据地域和运费等因素,确定徐州、连云港地区的电厂每千瓦时按0.105元测算;天生港电厂、射阳港电厂、张家港电厂每千瓦时按0.125测算;其它电厂每千瓦时按0.115元测算。
  8、厂用电率:200mw及以下的为:7%;300mw及以上的为:6%。
  9、还贷额:贷款额×(1-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投产第二年至2001年止的年数/10还贷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