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资电厂电价测算工作的通知
(苏价工[2002]129号 2002年4月8日)
各集资电厂: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降低集资电厂的上网价格,为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提供空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算的主要参数
1、平均单位造价:每千瓦4200元。
其中资本金占20%,融资占80%。
2、折旧:按5%、7%分别测算。
3、单位运行费用:每千瓦180元。
4、资本金回报率:税后8%。
5、还贷年限:按15年测算。
6、贷款利率:内资5.76%;外资按实际计。
7、燃料费用:根据地域和运费等因素,确定徐州、连云港地区的电厂每千瓦时按0.105元测算;天生港电厂、射阳港电厂、张家港电厂每千瓦时按0.125测算;其它电厂每千瓦时按0.115元测算。
8、厂用电率:200mw及以下的为:7%;300mw及以上的为:6%。
9、还贷额:贷款额×(1-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投产第二年至2001年止的年数/10还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