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2]5号 2002年3月29日)
省内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费
中标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1.4%
中标价100-500万元0.9%
中标价500-1000万元0.4%
中标价1000-3000万元0.15%
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0.1%
以上为招标代理业务全过程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业务中标价为3000万元,招标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4%=1.4万元
(500-100)万元0.9%=3.6万元
(1000-500)万元0.4%=2.0万元
(3009-1000)万元0.15%=3.0万元
合计收费=1.4十3.6+2.0+3.0=10.0万元
二、招标代理收费按照“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由招标代理单位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收费由各招标代理公司协商有关委托人自行确定。
三、省内各招标公司可按隶属关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凭证收费。
四、以上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