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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能源利用测试化验服务收费补充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能源利用测试化
验服务收费补充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2]8号 2002年3月29日)
长春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补充企业水平衡收费标准的请示》(长能监字[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补充标准函复如下:
一、
企业水平衡测试收费补充标准按“附表”标准执行。
二、
收费原则、服务程序、业务规程等有关事项仍按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能源利用测试化验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1]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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