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电力有限
公司直供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2]165号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公司直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你公司直供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基准电价水平为0.522元/千瓦时。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即同价后的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与到变压器高压侧电价之差),在财务上应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