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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药品价格监测办法》,我省选择了15家医药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做为我省向国家计委上报药品价格监测资料的定点单位。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大部分监测单位都能按要求及时上报,但也存在个别领导不够重视,工作推诿扯皮,影响了全省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上报。根据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经研究决定取消西宁市医药公司、南大街医药商店、西大街医药商店等三家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补充西宁市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省三九医药公司湟光药店、省福瑞德医药公司五四大街药店为新的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各药品价格定点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内容、格式认真填写,按时上报。报送方式可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报送两种形式。省计委价格监测中心的E-mail地址为jgyjs@qhei.gov.cn。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联系电话:0971-6303162。
  四、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各报价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测上报制度,明确责任;要选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采报员;要加强对监测定点单位的督促管理,数据审核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项上报数据均应经过采报点、采报员、领导审签等程序,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省计委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对采报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计授有关监测、分析、录入、传输、计算机应用等知识,采报员经考核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五、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为了确保我省价格监测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决定将各报价点的价格监测上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评比,对监测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手续完备,督促所辖点按时完成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省计委价格监测中心将予以表彰,对未能完成任务或上报数据失实、失真,不能督促所辖监测点按时履行任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监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希望各有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切实把价格监测工作做为加强宏观调控的一件大事来抓,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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