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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2]353号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各州、地、市计委: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管理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在价格宏观调控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价格法》和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的要求,我省各州、地、市计委主管部门先后开展了粮食价格、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药品价格、成品油价格监测工作,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加强价格宏观调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价格管理工作职能向“定规则,当裁判方向的转变,价格监测在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的作用将日益增强,为了进一步发挥价格监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职能,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价格监测是整个价格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价格法》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要用大量、准确的价格信息来分析和判断价格走势、经济形势,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国内大市场的逐步形成,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价格监测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测工作,要由领导挂帅,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建立价格监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上下齐习,重视价格监测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西宁市、大通县、海东地区、湟源县、平安县、乐都县、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刚察县、黄南州、海南州、共和县、玉树州、果洛州均为我省价格监测报价地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采价点的选定。开展本地区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并组织落实国家计委及省计委安排的各项监测任务,做好价格监测资料的汇总及督促、上报工作。监测的品种目录按照每年年初省上下达的监测目录执行,各价格监测地区要严格按照采价日期采价,各监测报价单位在每次采价当日使用微机上报省计委设立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地区,要认真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组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时准确做好上报工件,保证上报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进一步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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