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我省2002年化肥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2]60号 2002年4月2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省直有关公司,有关化肥厂:
为稳定化肥价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将二00二年化肥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肥价格管理政策仍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农字[1999]21号文件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化肥出厂价格。尿素、硝酸铵、省管价格以外的其它复合肥、生物菌肥、碳酸氢铵、硫酸铵、普通过磷酸钙、烟草专用肥的出厂指导价不变,仍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1]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大庆市大和顺实业有限公司复合肥厂、黑化集团中美碧碧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出厂中准价格见附表,上、下浮动幅度为5%。
三、进口化肥调拨(批发)价格。进口磷酸二铵、硫酸钾调拨(批发)中准价格(口岸至省内铁路第一到站车板交货,下同)每吨1900元。具体调拨(批发)价格由经营双方在上、下5%浮动幅度内确定。凡从国家直接调入、口岸购进、省配额进口的磷酸二铵、硫酸钾,无论谁经营,只要是从事省内第一级批发业务的都要执行上述调拨(批发)指导价。
四、各县(市)要加强对化肥零售价格的管理,按合理流向,参考上年水平确定最高限价,向农民公示,以防止层层倒肥加重农民负担。凡春季向农民赊销的烟草专用肥,要向农民公布价格和利息,由农民自愿选购,秋季要按公布的价格向农民收款,各地物价部门要参与管理,防止价格欺诈行为。
五、供肥旺季,为防止价格波动过大,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价格变动频率控制在5日之内,价格波动幅度控制在3%以内。
六、上述规定从二00二年供肥期起执行。
各地要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管理,认真执行化肥价格政策。物价检查部门要搞好价格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附件:
1、黑龙江省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倍丰”牌复合肥出厂中准价格表
2、大庆大和顺实业有限公司复合肥厂“富农”系列复合肥出厂中准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