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审组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行政职务的3-5人组成。
第九条 评审组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审核表》设立的项目逐项评定打分。审核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要求。额定分15分;
(二)生产场地要求。额定分13分;
(三)生产设备要求。额定分25分;
(四)质量检验要求。额定分25分;
(五)管理制度要求。额定分12分;
(六)卫生环境要求。额定分10分。
各项评分总计不低于70分,其中(三)(四)项评分必须分别达到20分以上,方可确认为具备生产条件。
第十条 饲料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
(一)在本省设立分支生产机构的;
(二)变更生产项目的;
(三)变更企业地址的。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到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应当注明编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项目。
第十二条 《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6个月持原证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到原申请机关办理年验手续。年验合格的,在《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上加贴年验标识,凭年验标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验的,注销其《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
第十四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单一饲料以及具有外商投资的企业资格年验工作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其他饲料企业资格年验可委托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年验标识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办理《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时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