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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办法

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秩序,加强饲料企业管理,做好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工作,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生产企业是指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单一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申领《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条 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的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第六条 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生产设备清单;
  (三)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四)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有工种持证人员名单;
  (五)管理制度目录;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厂区布局图。
  第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成立评审组,在受理后15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或者单一饲料、具有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直接向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申请。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成立评审组,在受理后2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请农业部核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或者发给《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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