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
(粤价[2002]97号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请示》(穗价[2002]40号)收悉,鉴于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0]186号),试行期一年已满;并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有关“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现行收费标准70%收费”的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收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相关资质的房屋可靠性评定机构,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规定在开展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时,收取“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附表所列为最高收费标准,房屋可靠性评定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按客户的要求及工作的难易程度在规定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解决。
二、“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须按《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