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2]93号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省红十字会,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经研究,适当调整我省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的时间为3天,收费标准由28元/人.期调整为50元/人.期。培训时间不足3天的,按每天6课时、每课时2元的标准核减。
二、上述标准已包括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场租费、教师讲课费等费用,不得外加费用。培训单位也不得以培训为名向学员强行推销急救包、急救箱等其他物品。
三、本标准适用于初学驾驶人员的卫生救护培训和建设、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