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将给予停业整顿或上报发证部门给予降低资格等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四)在上一年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格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l、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6、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格的;
7、超越资格等级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8、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9、伪造、涂改资格证书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申请资格年检的招标代理机构,视为自动歇业,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六)年检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具有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相应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标底编制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不能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聘用人员,聘用期应在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设计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建筑师。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