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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外省来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持法人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及在湖北省建设厅登记备案证明;
  (三)近两年所承担业务的一览表及有效证件;
  (四)本市办公地点的证明文件;
  (五)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有关证件。
  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招标人、工程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事项、时间、酬金、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并有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人的签名、盖章。合同副本应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的下列业务:
  (一)协助招标人进行项目报建;
  (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拟定工程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组织编制标底;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和答疑;
  (六)主持开标会、协助评委完成评标和定标;
  (七)协助招标人签订工程发包合同;
  (八)其他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招标工程以外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历证书》。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对其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每一项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文件资料等整理归档。在招标人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一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给予评价,并及时填写《武汉市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手册》,作为部门检查其业绩和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建委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状态、业务状况、市场行为以及服务质量、社会资信、业务人员从业情况等。
  (二)年检时需提供的资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自检报告,年检申请表,上一年度代理业务清单,上一年度为业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及其说明,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手册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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