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晋升等级等进行初审;
(三)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调解工程招标代理争议;
(五)负责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六)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的初审。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文件、简历;
(五)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六)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
(七)办公及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约有效证明材料;
(八)由审计单位出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九)有关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新中办机构可不提供);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委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市招标办办理初审手续;
(二)市招标办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初步核实后,发给申请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甲级5份,乙级4份)交市招标办;
(四)市招标办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上报省建设厅。
第九条 外地来汉及部、省驻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前,应持下列材料到市建委建管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法人委托书;